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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年检将改为提交年报

发布时间:2023-04-07
《广东省工商登记管理条例(送审稿)》(以下简称“条例”)日前在省府法制办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。“条例”明确禁止除登记机关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、扣押执照,并要求用年度报告替代年检制度,企业应在每年上半年报送上一年度报告,逾期不报将被处以罚金,最高罚10万元。

“条例”规定,申请人除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外,还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,通过信函、电报、电传、传真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。

申请人直接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,且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,并出具《准予登记通知书》,颁发《营业执照》。

改革后,“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年要到工商部门进行年检”将被“市场主体主动提交年度报告”所替代。

“条例”规定,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,并向社会公示,无需缴纳费用,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公示其年度报告内容。

“条例”还规定了相关的责任,明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如未依规履行公示和年度报告义务,登记机关可责令其15个工作日内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属于公司行为的,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。属于分公司、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、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(地区)企业等行为的,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。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、个体工商户行为的,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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